民事诉讼关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法院受理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申请复议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 采取强制措施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 执行依据 :
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6. 执行管辖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7.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8. 案外人的异议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些步骤构成了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确保了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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